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

訂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歸屬法條: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3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3253號令
【要旨】訂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附「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權利書狀及申請應用地籍資料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其書狀費或換發、補發工本費之費額為每張新臺幣八十元。
  申請應用地籍資料,其工本費或閱覽費之費額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費 額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五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每幅新臺幣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新臺幣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每人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歸戶查詢閱覽費
每次新臺幣四十五元
限時十分鐘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限時三分鐘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五元

廢止「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 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

歸屬法條: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3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3259號令
【要旨】廢止「土地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書狀費、工本   費及閱覽費收費基準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   九日生效。

2014年3月19日 星期三

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交易標的:登記收件年字號、建物門牌、不動產標示、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二、價格資訊:房地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類別、車位總價、有無管理組織、交易日期等資訊。
三、標的資訊: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建物現況格局等資訊。
前項第二款交易總價如係土地與建物分別計價者,應分別登錄;合併計價者,應登錄房地交易總價。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5月10日台內地字第0950074188號函
【要  旨】不動產估價經驗得以機關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之業務事項認定
【內  容】一、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登記開業,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2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後,發給開業證書。」另按「不動產估價經驗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略以:「前條所定估價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一、 在機關、公營機構服務者,繳驗該機關(構)載明任職職位或實際工作之服務證明書。」,貴府受理申請開業登記,應就其檢附之服務證明書認定其任職職位或實際工作是否具有不動產估價經驗。如服務證明書所敘內容不足以認定者,亦得函請出具服務證明書之機關,檢具該機關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之業務事項,以利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二、另查不動產估價師法第5條第1項規定:「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2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符合上開規定者,即可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惟銓敘部78年7月15日台華法一字第281190號函規定:「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業務,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條所明定。」申請開業登記後因隨時有消費者委託估價之可能,將構成執行業務之情形,故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仍不宜受理其申請開業登記,以免申請人本身違反前開公務員服務法有關規定。
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違反公平法!合康建設罰50萬元、浩瀚開發、親嘉開發各罰60萬元
 刊登日期:2014-03-19 / 刊登者:內政部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
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違反公平交易法!合康建設公司罰50萬元、浩瀚開發公司罰60萬元、親嘉開發公司罰6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3年3月19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3年3月19日第1166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瀚開發公司)、合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康建設公司)於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分別處浩瀚開發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合康建設公司新臺幣50萬元罰鍰;另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親嘉開發公司)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並命上開公司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之交易較其他消費性商品,具有「價值高」之特性,因預售屋尚未具體成形且未辦理產權登記,購屋人於簽訂買賣契約書時,就所購房屋事先可取得之資訊相當有限,且亦無從藉由地政機關查得相關資料,常常因交易資訊不對稱,引起交易糾紛。為強化預售屋交易資訊之透明,該會於100年12月修正發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並對外宣導。規範內容包括締約前資訊揭露、不當限制購屋人審閱契約、及締約後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等,其中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等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即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為維護不動產交易秩序,並落實前揭規範說明,公平會擇定主要預售屋銷售區域之北臺灣,派員實地訪查預售屋銷售現場,查獲浩瀚開發公司(「大學漾」)、合康建設公司(「合康新時代」)、親嘉開發公司(「親家Qest」)於預售屋銷售過程中,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未提供各戶持分總表等行為,該等公司行為已違反商業競爭倫理秩序,且足以產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經該會委員會議作成上開決議。
公平會最後呼籲,建築開發業者務必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及預售屋銷售行為相關規定,落實交易資訊揭露,該會仍將持續對預售屋銷售行為積極查處,倘發現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具體事證,必當嚴處,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並保障購屋人權益。
建物移轉面積應包括專有部分(含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如有內含車位,並包含車位之合計面積;該內含車位面積應另行填載車位交易標的清冊,如無法區分車位面積者,得不予填載。為便利申報登錄,如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者,系統將會自行帶入建物面積相關資料,惟申報人仍須確認資訊與買賣交易時資訊相符,以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
2月份下期實價登錄資訊將於3月16日起開放查詢
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http://lvr.land.moi.gov.tw/)316上午8時起,開放查詢本(103)年228日前已完成申報登錄之案件資訊。本期新增揭露的案件共計有18千餘件,累計可查詢之成交案件資料已有643千餘件。
內政部表示,本(103)年2月份下期(即21628日)完成登錄揭露的18千餘件,包括買賣案件16千餘件、租賃758件及預售屋757件。自1011016日開放民眾查詢交易案件登錄資訊至今,可供查詢之成交案件資料累計已有643千餘件,網站訪客亦超過3,102萬人次。另配合行政院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政策,自10271起已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data.gov.tw/)提供免費下載發布當期之實價登錄資訊,累計至本(103)年314止,計有107百餘人次下載。
此外,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正條文經立法院覆議通過後,為進行實價登錄制度之通盤檢討,內政部前於本(103)年21420日邀集學者、地政士等業者及行政機關充分討論及交換意見,業已於311召開會議進行法規修正條文討論,後續亦將儘速凝聚共識,依循法制作業程序進行修法事宜,以回應社會各界之期待。
內政部表示,期望藉由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登錄資訊之累積發布與對外提供查詢,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減少不動產價格哄抬,使房地產市場發展更為健全,逐步實現居住正義。